昆明檢察院提出抗訴
在《刑事抗訴書》中,昆明檢察院認為,官渡區人民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理由是,本案持續造假時間長、犯罪性質惡劣、非法募集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其嚴重,判決雖在法定幅度內量刑,但明顯偏輕,且青島期貨開戶未區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處緩刑不符合法律規定,僅對綠大地公司判處400萬元的罰金刑也明顯偏輕,罰不當罪。
該檢察院表示,應當認定綠大地公司及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構成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
綠大地公司雖然前后兩次使用同一虛假信息,但其報告或披露的對象分別是證監會等發行審核部門和公眾,青島期貨開戶對象不同,因此不存在對20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重復評價的問題;其次,綠大地公司在2007~2009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三次違規披露重要信息,青島期貨開戶已達到“多次”的立案追訴標準;再次,公安機關補充調取的綠大地公司2008年、2009年的半年報,經司法會計鑒定,可以進一步證實本案“多次”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的事實。
綜上所述,昆明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對官渡區人民法院(2001)官刑一初字第367號刑事判決書,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影響公司2011年年報
*ST大地的公告里也有提及,判決時間為2011年12月2日,判決結果如下:綠大地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罰金400萬元;何學葵、蔣凱西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也犯了欺詐發行股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以及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昆明檢察院今日突然提出抗訴,讓外界驚訝。
2011年8月17日,該院決定起訴綠大地公司及何學葵等人,案件隨即被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受理,并于9月6日開庭審理;當時昆明檢察院并沒有提出異議,如今判決結果已經下,該院卻認為官渡區人民法院判決違法,青島期貨開戶讓人難以理解。
如果*ST大地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2011年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將從2012年5月第一個交易日起停牌。如果停牌兩個月內,公司仍未能披露2011年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將被實施 “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兩個月內,如果公司仍未能披露2011年年度報告,青島期貨開戶公司股票將被暫停上市交易。
有意思的是,在青島期貨開戶發布該重大利空之時,*ST大地今日同時披露中標“石林縣生態工業集中區清香湖片區巴江河沿線景觀治理工程一期BT建設項目”中標價為3836.85萬元;工期182日歷天。該項目金額占公司2010年度營業總收入的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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